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重庆白帝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00000元及截止2017年10月11日的利息619626.55元,并从2017年10月12日起,以7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重庆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原告重庆两江新区长江三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的商服用房因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重庆白帝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夔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白帝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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