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民初16号 原告: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农业科学院,住***。 法定代表人:任长忠,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 负责人:韩德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农业科学院、白城市洮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0元,由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宗仁 审判员张天秋 审判员王洪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琨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