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民初16号

原告: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农业科学院,住***。

法定代表人:任长忠,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波,系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

负责人:韩德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白城市农业科学院、白城市洮北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0元,由白城市东泰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常宗仁

审判员张天秋

审判员王洪伟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琨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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