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801.17元、利息4682.49元,共计34483.66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并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21日之后利息(以29801.1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的部分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