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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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景德镇荣恒置业有限公司 苍南正广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海西(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奥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景德镇荣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145万元; 二、被告景德镇荣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的利息(以77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给付利息;以414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付利息。上述利息均按照年利率6%的计算。); 三、第三人中建海西公司(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银奥公司联合商贸有限公司在尚未给付的借款本息59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3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