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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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各项费用104453.5元,原告***各项费用137932元,共计242385.5元。其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中支付医药费10000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出院护理费109233.5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剩余123152元,由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即36945.6元。(已支付17000元,剩余19945.6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承担70%即768.6元,由被告***承担30%即3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