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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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商标品牌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康泽路3号院10-12号楼》(创新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北京商标品牌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康泽路3号院10、11、12号楼返还给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三、北京商标品牌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租金860837.16元,并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至将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租金或占有使用费(办公及商业用房面积为11597.34平方米,按照每天每平方米3.25元标准支付;车位面积为736.32平方米,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5元标准支付); 四、驳回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91元,由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21元(已交纳),由北京商标品牌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负担828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