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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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金色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金色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庆营业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38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2500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0元,共计25169.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负担60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金色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