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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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薛 峰
审  判  员   杨晓琼
审  判  员   徐钟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郎莉萍

附:相关法律规范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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