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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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借款本金83950.8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及复利(计算方法:1.截至2019年5月11日尚欠利息1050.49元、罚息40.49元、复利6.84元;2.自2019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3950.81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82%计算;自2019年5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复利,以1050.49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82%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对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照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再上浮50%的利率计算); 二、***、***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有权以***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所有权证:龙房权证字第××号、龙房共字第××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09)第2100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计97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