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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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恒中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587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筠连县红军源竹叶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国恒中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蕊。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红军源竹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军源公司)、***、国恒中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中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红军源公司、***、国恒中运公司返还欠款50万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红军源公司、***、国恒中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三被告红军源公司、***、国恒中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6日,***与红军源公司、国恒中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双方约定2017年11月15日还清。国恒中运公司开具《担保函》为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三个月。截至目前,红军源公司、国恒中运公司尚未向***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红军源公司向原告***借款,资金却进入国恒中运公司,国恒中运公司提供担保,但是担保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一致,且借款到期后无论借款人还是担保人均拒绝偿还借款。根据上述行为判断,二被告存在合同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原告***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吴春彤人民陪审员 文飞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 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