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阜成门支公司 北京东方华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2920元、误工费7508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120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840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0元、营养费11350元、误工费22351.4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6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16442.09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217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合计22773.23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给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鉴定费42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元,由原告***负担33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8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