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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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恒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788040.30元和退还履约保证金274000元; 二、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截止2018年12月30日前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723204元为限):分别以工程款21283850.52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支付;以工程款20883850.5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支付;分别以工程质保金2804189.8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支付;以工程质保金2904189.8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支付。 三、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截止2018年12月30日前占用保证金利息以4464769元为限):分别以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四倍计付资金利息;以履约保证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四倍计付资金利息;以履约保证金116.4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四倍计付资金利息;以履约保证金16.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四倍计付资金利息;以履约保证金166.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四倍计付资金利息;以履约保证金27.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四倍计付资金利息。 四、驳回原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396.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凯尔国际冷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0000元;由原告重庆南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9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