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18年10月1日的信用卡本金38897.68元、手续费3734.66元、透支利息1188.14元以及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透支本金38897.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

二、被告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广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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