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远市太阳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贵州黔峰金鑫物资有限公司 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黔安兴鑫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复合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黔峰金鑫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招远市太阳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投资款150万元、利润27万元及利息(以17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贵州黔峰金鑫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远市太阳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及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被告***对被告贵州黔峰金鑫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贵州黔峰金鑫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贵州黔峰金鑫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在1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招远市太阳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64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黔峰金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