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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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龙口市程佳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998570.14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龙口市程佳建安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50000元,原告龙口市程佳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921元,被告***、***负担47079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龙口市程佳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92元,被告***、***负担4708元。 案件受理费14345元,原告龙口市程佳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38元,被告***、***负担13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