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
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5%计算);

二、被告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61元,减半收取11881元,由被告山东营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天元食用菌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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