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街支行 重庆网联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80298.3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代偿之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6996.69元自2017年9月13日开始计算、26996.15元自2018年1月13日开始计算、126305.54元自2018年2月13日开始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服务费9497元; 四、被告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若被告***不履行前述一、二、三项债务,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6号11幢1-1号的房屋(权证号:北新高11:北新高**地证2008字第**、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重庆市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9.12元、财产保全费1421.49元,合计5710.61元,由被告***、重庆富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