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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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飞翼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可士可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亨昌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飞翼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2000000元,以及支付截止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1030783.71元; 二、被告重庆飞翼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罚息(以借款本金2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357BPs再上浮50%,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357BPs再上浮50%,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登记编号为渝20**江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37702号不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明的抵押物,详见附件抵押房产清单)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对被告***、重庆亨昌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质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享有质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四川可士可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飞翼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5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飞翼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可士可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亨昌源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