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瓦太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瓦太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39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 驳回原告南京瓦太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5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7-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