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6983号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陈卫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与被告***、***、***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在本院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本案按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魏国才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桂明(代)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