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爱家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丰城市爱家乐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返还丰城市爱家乐商行业务定金34万元; 二、爱家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丰城市爱家乐商行店面装修费10万元; 四、驳回丰城市爱家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36元,由***、***负担4309元,***负担1206元,丰城市爱家乐商行负担11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