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
浏阳市复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住***。

投资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投资人,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住***。

负责人:彭洁,行长。

被告: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住***。

投资人:***。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投资人,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原投资人,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彭淑华(系***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审被告:浏阳市复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浏阳市复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上诉人***、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及原审被告浏阳市吉利印刷包装厂、***、***、***、彭淑华、浏阳市复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集里出口礼花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祥伟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刘朝晖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璐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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