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957号

原告:三河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61095502Y,住***。

法定代表人:王兆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9857,住***。

法定代表人:莫林弟。

原告三河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三河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三河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三河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三河宇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厉昱中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庄 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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