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德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市欣富鼎电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余姚市欣富鼎电子厂支付原告广德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支付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于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余姚市欣富鼎电子厂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