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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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华丰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7民初5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筠连县华丰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运虎(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华丰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原告***要求法院按未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云峰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小林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