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筠连县华丰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7民初5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秋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筠连县华丰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运虎(系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筠连县华丰煤业有限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原告***要求法院按未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云峰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小林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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