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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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凯里市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第4条无效; 二、被告凯里市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退还原告***天然气开户费2,200元、电视开户费265元、电开户费529元,合计2,994元,并以2,994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凯里市屹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