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安阳市平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4766号

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平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文方。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聂国庆,职务行长。

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平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晨曦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石岚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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