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安阳市平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4766号 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峰,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平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文方。 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聂国庆,职务行长。 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平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晨曦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石岚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