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348.35元。

二、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医疗费588.48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4元,鉴定费1776元,合计3210元,由***负担2234元,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6元。

上述款项经抵算后,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9572.35元,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156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2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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