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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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简阳中学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简阳中学河东校区学生公寓委托协议书》; 二、被告四川省简阳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秋期至2018年秋期欠付学生公寓楼住宿费3,443,438.33元; 三、被告四川省简阳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4,343.83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24元,由原告原告四川省泸县青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392元,被告四川省简阳中学负担32,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