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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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1386.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支付2017年12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执行利率加收30%计收;复利以应还而未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随本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800元; 四、被告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被告***、***、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静 |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