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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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乾县平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定建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陕西定建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703125.1元; 二、被告乾县平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该工程款703125.1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031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定建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乾县平伟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