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
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卓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卓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原告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算起,按年利率为13.1%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9.6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87302.81元);

被告***、***、***、***、***、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4073元,由被告河南卓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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