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双喜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安阳市钢城洗浴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河南四方瑞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河南豫财拍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碍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得阻挡原告安阳双喜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对原安阳信益电子玻璃有限公司10KV配电室外(厂区内)的电力设备(电缆)进行的拆除施工作业;

二、驳回原告安阳双喜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阳双喜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安阳高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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