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共计743.34元;2019年10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4‰基础上加收3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原告当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70元,共计110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