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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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 盱眙县四方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公司在苏H×××××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因其近亲属郑某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658.7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3762.81元,尚需赔付原告***、***、***损失71895.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公司在苏H×××××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被告***先期垫付款13762.8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38元,减半收取4619元,由原告***、***、***负担3891元,被告***负担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