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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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320000元,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按固定月利率7.5‰计算利息(利息为人民币249900元),2018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11.25‰标准计付,利随本清; 二、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10000元,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利息按固定月利率7.5‰计算利息(利息为人民币164325元),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11.25‰标准计付,利随本清; 三、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20000元,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利息按固定月利率7.5‰计算利息(利息为人民币140400元),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11.25‰标准计付,利随本清; 四、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00000元,从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利息按固定月利率7.5‰计算利息(利息为人民币118500元),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11.25‰标准计付,利随本清; 五、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六、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向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七、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向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5000元; 八、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向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九、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权属证号为织房权证绮陌乡字第××号、织房权证绮陌乡字第××号、织房权证绮陌乡字第××号、织房权证绮陌乡字第××号、织房权证绮陌乡字第××号、织房权证绮陌乡字第××号、织房权证绮陌乡字第××号、织国用(2013)第0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织国用(2013)第0142号的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毕节织金县)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织金县鑫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以地号为15-209-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织国用2015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织金县鑫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号为15-209-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织国用2015第××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以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承担清偿责任,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房地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以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房地产承担清偿责任,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房地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青岛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六、***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七、***对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750000元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八、驳回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赫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915.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织金县鑫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