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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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47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75,368.63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2,494.4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5884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住院护理费17,616.8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营养费4500元; 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61,359.36元; 十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鉴定费2460元; 十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交通费7900元; 十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元; 十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在强制险项下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00元; 十五、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264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上述(一)至(十四)项合计322,283.19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十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