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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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2749790.4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74979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98元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垫付,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盈贵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秉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