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6民初44号 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绛河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被告: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政府驻地(华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荣,经理。 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郑乃群 审判员张发荣 审判员刘超元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红娟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