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6民初44号

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绛河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经理。

被告: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临池镇政府驻地(华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希荣,经理。

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瀚祥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郑乃群

审判员张发荣

审判员刘超元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红娟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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