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借款本金106798.23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滞纳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高密市孚日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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