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昭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修善、聂艳丽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3485.17元及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2706.2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修善、聂艳丽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向原告支付借款143485.17元的逾期罚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随借款本金清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复利; 三、被告潍坊昭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修善、聂艳丽追偿; 四、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修善、聂艳丽设定抵押的(2017)高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43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