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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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 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6月4日签订《商品销售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10月4日签订《商品销售合同》; 三、被告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2000元; 四、被告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39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由被告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重庆百兰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