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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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499,666.67元及截止2019年11月12日已产生利息716,114.88元、复利22,481.63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罚息;逾期支付利息、罚息的,按照年利率15%计收复利; 二、原告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持有的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万份额股权享有质权,在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有权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68.00元,由被告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