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之诉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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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撤销之诉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民撤1号 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寿镇进校楼下。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民主东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26642595681。 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20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8336673XA。 法定代表人:刘月珠,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生态新区东海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5789035722。 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白城市新开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国君 审判员赵亮 审判员刘昕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政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