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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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尚欠借款本金472000元、借款期间内利息18928.91元、逾期利息(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逾期利息以4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018年12月25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逾期利息以472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并支付复利(复利以借款期间内欠付利息18928.91元为基数,利率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岗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