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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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40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8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4233.1元(81938.1元+2295元),合计应赔偿205033.1元; 三、维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民初140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第二项、第三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直接支付***19503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8元减半收取计784元,由***负担130元,***负担6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