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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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共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婺源分公司 江西共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共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婺源分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0,41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江西共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中货款90,417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计1,030元,由被告江西共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婺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