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吉鼎纸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吉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150元、检查费2774.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944.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327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96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2元、护理费9920元、生活津贴11686.18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85698.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吉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