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吉鼎纸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吉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1150元、检查费2774.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944.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327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96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2元、护理费9920元、生活津贴11686.18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85698.14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吉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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