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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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700元及利息(正常利息以借款本金1387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2.56‰计算至2015年2月11日止;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87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8.84‰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内蒙古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的抵押物位××旗农发行住宅楼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X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2元,减半收取计28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