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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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支付原告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854361.47元、利息122044.95元,合计976406.42元; 二、被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8元,原告银川市利钧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98元,被告***、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